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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龙仙与安徽省和县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仙,安徽省和县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678号原告:郑龙仙,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笑,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和县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迎江西路南侧龙潭中路西侧润和国际S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64235910A。法定代表人:杨文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郑龙仙诉被告安徽省和县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郑龙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龙仙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龙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龙仙负担。审判员  唐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忠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