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亿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亿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6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亿浪,男,1997年5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6年11月、2017年7月因盗窃分别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720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亿浪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新车站5栋2单元楼下,使用启子将被害人陆某的面包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撬碎,将车内朝天门香烟一包盗走。后被告人王亿浪采用同样方法,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旁边的车内的现金170余元盗走。2、2017年8月19日晚,被告人王亿浪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一矿棚改房楼下坝子,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姜某的车内现金700余元盗走。3、2017年8月23日晚,被告人王亿浪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打通一矿家属区花园附近,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张某的车内现金201元盗走。4、2017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亿浪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油沙路11号2单元楼下,使用起子将被害人苏某的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撬碎,正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苏某发现,后被告人王亿浪逃离现场。被告人王亿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盗窃劣迹和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王亿浪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郭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亿浪及证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并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亿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亿浪的刑期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亿浪退赔被害人杨某、陆某、姜某、张某相应经济损失;三、作案工具启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