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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王人戬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王人戬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财保45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林路38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582240058负责人:黄连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志平、钱剑虹,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人戬,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于2017年10月17日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人戬名下的址于石狮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号)及址于石狮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狮房权证湖滨字第××号)]采取诉前保全。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2017年10月17日至25日,泉州仲裁委员会及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与石狮市生德纺织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被申请人王人戬及张某为石狮市生德纺织经贸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7900000元整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石狮市生德纺织经贸有限公司从2017年7月21日起逾期付息。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人戬名下的址于石狮市(房屋所有权证号: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号)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王人戬名下的址于石狮市(房屋所有权证号:狮房权证湖滨字第××号)的房产。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8000000元为限。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少雄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安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