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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合肥盈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宿州市银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盈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宿州市银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盈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9号豪世优庭商业二期106号,组织代码:69737982-2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成兵,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宿州市银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河路同科花园北门东侧26栋102号。注册号:341300000024190法定代表人:谷成利,该公司经理合肥盈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银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盈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231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