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志梅与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梅,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74-1号申请人:李志梅,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志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志永以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4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李志永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40000.00元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