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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志梅与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梅,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74-1号申请人:李志梅,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志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志永以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4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李志永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40000.00元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