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健与刘炳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刘炳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李健,女,1964年3月31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刘炳站,男,1965年11月3日生,住吉林省和龙市。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刘炳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吉2405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炳站妻子邰桂香银行存款9700元(其中执行款5660元,执行费3040元,返还邰桂香生活费1000元)后未查到被执行人刘炳站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和其他存款。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炳站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炳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刘炳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李健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276号执行案件对(2017)吉2405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金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