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崇民与孟凡奇、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崇民,孟凡奇,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485号原告:刘崇民,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15委***组。被告:孟凡奇,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气象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XX,男,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奋斗街7委**组。原告刘崇民与被告孟凡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无法向被告孟凡奇、XX送达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赵国武审判员 王学武审判员 李福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