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于某1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于某1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994号原告:赵某,女,1935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于某,男,1957年生,农民,洮南市人,住内蒙古,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于某1,男,1959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于某1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