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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于某1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于某1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994号原告:赵某,女,1935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于某,男,1957年生,农民,洮南市人,住内蒙古,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于某1,男,1959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于某1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