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袁建平、黄卫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平,黄卫东,罗珠根,刘小华,周腾华,胡小求,赖军华,罗中仁,傅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502民初1018号申请人杨水涛,男,198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章长忠,男,1964年3月28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申请人丁育,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沈建南,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杨林,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水涛与被申请人章长忠、丁育、沈建南、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水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章长忠、丁育、沈建南、杨林在银行、其他机构的款项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水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长忠、丁育、沈建南、杨林在银行、其他机构的款项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桃基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罗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