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中法执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曾卫国与彭赛莲、黄陈东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卫国,彭赛莲,黄陈东,株洲市国储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396-4号申请执行人曾卫国,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彭赛莲,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陈东,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株洲市国储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杉木塘五金机电灯饰大市场7栋2楼。法定代表人黄陈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曾卫国与被执行人彭赛莲、黄陈东、株洲市国储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株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卫国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黄陈东、彭赛莲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新区津桥街1509号不动产一套,该不动产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格为300.71053万元,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审查后下达裁定将上述不动产以流拍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现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院经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株中法执字第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慧云审判员  唐 莉审判员  罗 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