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某芝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芝,蔡某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420号原告周某芝,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蔡某国,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芝诉被告蔡某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芝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芝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文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