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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某芝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芝,蔡某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420号原告周某芝,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蔡某国,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芝诉被告蔡某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芝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芝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文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