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922董若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若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9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若君,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工厂职工,住辽宁省昌图县。2017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若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0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董若君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太仓市浮桥镇中心街老街坊处时,与步行的被害人金某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董若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若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若君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若君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若君于2017年8月20日14时28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太仓市浮桥镇中心街老街坊处时,与步行的被害人金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若君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检验,被告人董若君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本案的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信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机动车产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司法鉴定意见;协议书;被告人董若君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若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董若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若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心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