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传明、张秀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传明,张秀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3046号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外街2号-8号。法定代表人:周群,总经理。被告:李传明,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告:张秀君,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明、张秀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