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锦州市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锦州市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市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张艳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锦州市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常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锦州市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锦州市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