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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79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19448690T。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工业园。负责人:蒋伟,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海英、吴文江,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98821709。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傲城)21层。负责人:张进瓶,职务: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了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7685160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52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告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8516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