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谷恒清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恒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630号罪犯谷恒清,男,1966年10月20日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白中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谷恒清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2016年1月为谷恒清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1年5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4年7个月12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谷恒清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谷恒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因财产刑未完全履行,个人消费较高,建议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谷恒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剩余罚金5千元,罚金刑已全部履行完毕,应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恒清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