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陵川县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陵川县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杨金中,任该保护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兴妮,女,33岁,晋城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陵川县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陵川县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502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502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柏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思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