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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中法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斯泰尔实业有限公司,张兵田,周艳芹,米少医,张芹,王继华,白素燕,张文利,苏向东,王叶萌,梁子显,段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庆,总经理。被执行人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兵田,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金斯泰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兵田,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兵田。被执行人周艳芹。被执行人米少医。被执行人张芹。被执行人王继华。被执行人白素燕。被执行人张文利。被执行人苏向东。被执行人王叶萌。被执行人梁子显。被执行人段树侠。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段树侠、梁子显、王继华、王叶萌、白素燕、张文利、周艳芹、张兵田、张芹、米少医、苏向东、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斯泰尔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冀石评经字第2010号公证书及(2015)冀石评证执字第24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已立案执行,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冀民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等物品(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查封期间禁止转移、变卖、更名、过户、抵押,设置一切有碍执行的权利。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或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或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