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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滕海莲与张向英、熊富坤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海莲,熊富坤,张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滕海莲,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熊富坤,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张向英,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滕海莲与被执行人熊富坤、张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渝0153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4.5931万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并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报财产状况,但其未自觉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状况。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熊富坤、张向英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与投资权益等查询信息,及其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二被执行人均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公安临控措施,将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充分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14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时效的限制。若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严荣钢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