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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5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德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海萍,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永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峰,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800元,予以退回。法官助理何倩审 判 长  陈俊审 判 员  徐江代理审判员  俞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