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0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程轶冠与韩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轶冠,韩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874号原告:程轶冠,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韩孬,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程轶冠与被告韩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程轶冠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轶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轶冠撤诉。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