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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北屯得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亿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亿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海纳百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兵1001执26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广成,理事长。被执行人:新疆亿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海纳百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东,经理。被执行人: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新疆亿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海纳百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支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1001执行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春雷审判员谷长国审判员韩新民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谢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