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广德恒信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高洋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恒信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德恒信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汽配中心维修区,组织机构代码75485352-8。法定代表人江雪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洋,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恒信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洋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81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0000元、律师费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出务工、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