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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张中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张中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执22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负责人李书董,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中新,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生人,莘县徐庄镇张行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中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中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88712f5906fc7dd9@wx.t的存款120000元,停止支付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