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起林、王玉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起林,王玉江,刘树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753号申请执行人:陈起林,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玉江,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刘树恒,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村主任,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陈起林与王玉江、刘树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起林以被执行人王玉江、刘树恒暂无其他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