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南昌中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南昌中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志云,李志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被执行人:南昌中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1050号附1号。注册号:360100210139587。法定代表人:李志煌。被执行人:李志云,女,汉族,1989年2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李志煌,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中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志云,李志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南昌中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志云,李志煌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归还垫付款本金人民币19600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南昌中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志云,李志煌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昌中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志云,李志煌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