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芳、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035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京瀚教育有限公司教务,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A座218室。法定代表人:张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芳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解决完毕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4执40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东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