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玉烟、苗延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烟,苗延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林玉烟,女,194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苗延秋,女,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玉烟与���执行人苗延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5659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苗延秋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退休金账户存款余额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苗延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565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潮审判员 陈爱东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