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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士梅、西平重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梅,西平重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关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3420号申请人:郭士梅,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西平重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关向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关向阳,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士梅与被告西平重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关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