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士梅、西平重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梅,西平重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关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3420号申请人:郭士梅,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西平重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关向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关向阳,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士梅与被告西平重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关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