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张良通、郑永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通,郑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张良通,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郑永高,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张良通与被执行人郑永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郑永高有银行开户,暂不宜冻结扣划。2.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登记。4.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坐落在宁海县××何镇××路的房产,已另案查封,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未处置。5.于2017年10月15日拘传被执行人郑永高到庭。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葛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