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2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兴义与孔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义,孔祥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360号原告:马兴义,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孔祥福,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永吉县。马兴义与孔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马兴义于2017年10月25日因自行调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兴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721.00元,减半收取计860.50元,由马兴义负担。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