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恢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马云与胡正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和,胡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恢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云和,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胡正香,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马云和申请执行胡正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925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胡正香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申请人马云和耕种的位于岚皋县孟石岭镇九台村一组双堤沟坎下0.49亩土地的侵害,并不得妨碍马云和对该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胡正香未自觉履行,马云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胡正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排除妨害义务。后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强行阻拦申请人耕种土地并继续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中,本院再次向胡正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排除妨害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邀请当地镇、村干部及当事人亲属做双方思想工作,以化解矛盾。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已停止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江审判员 唐 玮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全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