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6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80年10月3日,住岷县。2016年8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释放,同年8月17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维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雇佣翻斗车、装载机等在岷县岷阳镇青年林拉土填方,毁林占地,致地上原有林木无法勘查。经岷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勘验鉴定,其所毁坏林地属岷山林业站青年林洮河滩国有林地,权属为国有,林种为生态公益林,占地范围面积为669平方米(1.003亩)。经鉴定:被毁林木重置价值为84700元整。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1、王某某2、郎某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刑事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辩解鉴定的损失价值过高,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雇佣翻斗车、装载机等在岷县岷阳镇青年林拉土填方,毁林占地。经调查,被毁坏林地属国有生态公益林,面积为1.003亩。岷县价格认定中心岷价认发(2016)53号关于对李某某毁坏岷县北郊青年林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毁坏林地若重置需土壤改良费8000元;种苗费1450元;人工费1090元(不含管护费用)。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侦查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过程中,李某某本人主动预交林地植被恢复费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岷县森林公安局受立案情况。2、证人王某某1证言,他知道李某某在青年林林地占林地了,在他买的房子前面占了一块,是2015年11月5日晚上他给李某某联系的袁某某的装载机。李某某在晚上把那块地推平占用了,他可以在照片上指认出来签字。3、证人王某某2证言,2015年的一天,贾某等人砌石墙的那天(贾某等人所占林地与被告人李某某所占林地相接壤),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去看看,别把李某某的地占了。他去了以后贾某等人在那里,他向贾某表明了身份,说别把石墙砌到李某某这面。4、证人郎某某1证言,他给袁某某开铲车,他没有去青年林瓦岗寨往里做过填方工作,但是他知道白某某的装载机去过,司机是二郎山附近小沟山的司机,他是加油的时候听那个司机说的,具体时间他不知道,就是2015年11月24日之前的一个月之内去的。5、证人胡某某证言,2015年11月5日晚大概9点钟左右,他接到一个电话说瓦岗寨背后有一些垫地活,让他去做,他答应了。之后他给袁某某说了,袁某某让他去,说一小时280元。然后他就去瓦岗寨农家乐那里,就李某某一个人。来一翻斗车的土方,他就开装载机往里推一车,大概干了三个小时,他就回袁某某的沙场了。他开的装载机是白某某的,白某某将装载机租给袁某某,白某某不知道他给李某某垫林地的事。他去的时候现场已经垫了50公分,树木已经在底下了,剩两棵白杨树他给垫到底下了。他垫了大概1亩左右,北面到李某某的房屋院墙边,东面到大树旁,南面到树林边,西面到王某某3厂房东墙向南延伸线。他一共推了20多车的垫方土。6、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八月底至十月中旬期间将自己的铲车租给袁某某的事实,开铲车的司机是胡某某。7、证人袁某某证言,2015年11月5日王某某1给他打电话,他给联系装载机,装载机师傅是胡某某,当时王某某1说在瓦岗寨后面有些巷道填一下,他把装载机联系好晚上9点到的瓦岗寨,9点半左右开始干的活,他10点多就走了,主要填的是李某某的巷道,拉了20车左右,林地谁占用的他不知道。8、证人林某某证言,他是2015年11月5日把房屋卖给李某某和讹某某了,房屋前面是灌木林,里面有两个水坑,水坑里面也是灌木林。树种就是柳树和沙棘。在他卖给李某某房屋之前(2015年11月5日前),李某某现在毁林的那块林地还是灌木林。里面没有道路。他是2015年11月9日给李某某房屋安装玻璃的时候发现林木被毁了。9、证人侯某某证言,青年林瓦岗寨背后李某某房屋背后的林地有一些大白杨树,剩下的都是灌木林,还有两个水坑里面也有沙棘和柳树,李某某毁林占林地的地方没有道路,因为他在岷山林业站工作了十年,有的时候去那片林地巡逻看护,所以他知道情况。10、证人包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与侯某某一致。1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5年11月4日18时他在岷县青年林瓦岗寨农家乐路口等了一辆拉土方的翻斗车,跟司机说需要几车土方,商量好后一共拉了13车土,把土都卸到他房子旁边的路上了。2015年11月5日22时他联系王某某1给他找一台装载机,王某某1给他联系了袁某某的装载机,装载机到之后,他就指挥司机开始推土毁林占林地了,一共干了三个多小时。当时现场有的地方有树木,有的地方没有树木,树木都被土方压倒在地下了。他准备填平后晒药材用。他给袁某某给了900元,翻斗车给了2600元,每车200元。他雇佣的翻斗车是他在路边拦下的,司机他不认识拉完土就走了。12、岷县价格认证中心岷价认发[2016]53号关于对被毁坏岷县北郊青年林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毁坏林地价格。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实岷县森林公安局对岷县岷山北郊青年林被毁坏林木现场进行勘查,案发时现场相关情况。14、辨认笔录,证实郎某某1辨认出胡某某就是11月份在岷县青年林瓦岗寨农家乐附近开装载机干活的人。15、指认现场笔、视听资料,证实胡某某、李某某等人指认现场情况。16、现场勘验笔录、勘验报告,证实被毁林地面积1.003亩。17、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8、房屋转让协议,证实2015年11月5日,林某某一方将位于青年林河滩地的三处房屋转让给李某某一方。19、甘肃省国有林林权证及岷县林业局证明,证实李某某故意毁坏岷县青年林林地属于国家级公益林,李某某未到岷县林业局办理过征占用岷县青年林林地手续。20、岷县林业局文件,证实岷县重点公益林布局及补偿资金情况。21、岷山林业站证明,证实2015年11月6日,岷山林业站一直对现场进行巡查保护。22、岷县森林公安局说明,证实2015年11月6日,岷山林业站向岷县森林公安局报案,李某某毁坏财物案现场,案发后对现场立提示牌进行保护,并安排岷山林业站一直对现场进行巡查保护。23、岷县森林公安局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2日岷县森林公安局对岷县岷阳镇朱家口村岷山北郊青年林案发现场做了全覆盖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笔录用于郎某某2、贾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案卷中,经调查确认东端现场为他人所为,于2016年6月1日又对现场进行第二次现场勘查。24、岷县森林公安局证明,证实在侦查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本人主动预交了林地植被恢复费3万元。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擅自毁坏生态公益林,其毁坏林木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占地谋取利益,毁坏林木是手段行为,占地是目的行为,二者存在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的牵连,且被告人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同时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当,应予变更。岷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被毁坏林地的经济损失的鉴定意见对该被毁林地重置损失计算分为土壤改良费、种苗费和人工费,评估认定重置价格为84685元(不含1%营林生产风险率),但该数额包括30年,每年2500元的管护费用,该项费用不应该直接计算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其犯罪数额应减去该项费用,即10540元。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已向岷县森林公安局主动预交林地植被恢复费30000元,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辩解鉴定损失价值过高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全毅审 判 员 金 娟人民陪审员 包耀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