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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栗某、秦某1等与秦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秦某1,秦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978号原告栗某,女,194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原告秦某1,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秦某2,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秦某1与被告秦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秦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逸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