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王红莉、吴成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莉,吴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2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红莉,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青神县,经常居住地:青神县。被执行人:吴成金,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青神县,经常居住地:青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莉与被执行人吴成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0544元。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金6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成金现暂无履行能力,查封的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陈有权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