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毋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毋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松华。被执行人毋卫民。本院在执行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毋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毋卫民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蒋亚杰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