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69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徐州童乐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徐州童乐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69号原告: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楼603室。法定代表人:程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岩,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童乐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风尚米兰小区商业办公楼4#1-1305室。法定代表人:张新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童乐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松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茂苏审 判 员 王英惠代理审判员 李为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舒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