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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40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占青、雷建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占青,雷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401之一号申请人:杨占青,男,汉族,1979年04月04日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雷建中,男,汉族,1988年02月08日生,住陕西省洛南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7)豫0223财保40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雷建中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师玉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