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邹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邹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邹某。被执行人:钱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邹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7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全球人民陪审员 刁冬萍人民陪审员 李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