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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邹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邹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邹某。被执行人:钱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邹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7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全球人民陪审员  刁冬萍人民陪审员  李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