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卢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张甲,卢某,张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白族,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张甲,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卢某,男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纳雍县鬃岭镇大矿职工,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开拓路47号附101室。被执行人张乙,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雍熙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甲、张乙、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5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