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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严贵香与翁源县龙仙镇新坪村严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贵香,翁源县龙仙镇新坪村严屋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9民初548号原告:严贵香,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由新坪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男,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被告:翁源县龙仙镇新坪村严屋组。代表人:严培恒,男,严屋组组长。原告严贵香与被告翁源县龙仙镇新坪村严屋组(以下称严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贵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屋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贵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合法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6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村民之一(详见《常住人口登记卡》)。在2015年至2016年间,原告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建设高速公路,国家有一定的土地补偿,在补偿费收益分配时,被告(村小组法人代表)持仗手中的权力和便利,妄图侵占原告合法应得的补偿费,其行为是恶意的、违法的,欺负原告是妇道人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严贵香系被告村小组村民的事实。被告严屋组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收集的证据如下:1、2017年8月15日调查笔录。经质证,原、被告无异议。2、2017年8月16日询问笔录。3、2017年8月21日询问笔录。4、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4页)。原告严贵香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被告严屋组未参加本案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严屋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严屋组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严永达户口本登记住址为翁源县龙仙镇××屋组××号,原告严贵香的户口登记在户主严永达名下,常住人口登记卡记载:与户主关系为长女。2012年10月1日,原告严贵香与翁源县江尾镇长江村老楼组村民刘伟结婚,户口未迁出严屋组。2015年8月间,被告严屋组集体土地被国家建设高速公路征用,国家给予了一定数额的征地补偿费。2016年元月16日,被告严屋组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每人分配征地补偿费6800元,方案规定“嫁出人员不论有无迁出户口一律不得享受。”原告严贵香未在分配方案上签名。原告严贵香认为,原告是严屋组村民,被告严屋组未分配其2015年至2016年应享受的征地补偿费6800元,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法庭辩论终结后,经传唤被告严屋组代表人严培恒到庭询问,被告严屋组认为,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系经村民议定程序制定的,应按分配方案执行。本院认为,原告严贵香始出生地在被告严屋组,并将户口落户于被告严屋组,原告严贵香系被告严屋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被告严屋组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被告严屋组制订的征地补偿费方案规定“嫁出人员不论有无迁出户口一律不得享受”侵害了原告严贵香的权益,原告严贵香请求被告严屋组支付征地补偿费68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严贵香请求本院判决被告严屋组支付土地补偿款68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源县龙仙镇新坪村严屋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征地补偿费6800元给原告严贵香;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翁源县龙仙镇新坪村严屋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按普通程序的标准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者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胡 平人民陪审员  温广宇人民陪审员  张瑞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