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爱茜、林志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茜,林志琴,王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茜,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志琴,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王义洪,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茜与被执行人林志琴、王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林志琴、王义洪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另案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林志琴、王义洪所有的房地产待处理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志琴、王义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潮审判员 陈爱东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