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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廷凤、攀枝花市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廷凤,攀枝花市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0403民督13号申请人:杨廷凤,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57号(原四川广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金江水泥厂生产区)。法定代表人:刘杰礼,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廷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廷凤称,2017年9月26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工资欠条一份,载明:“今我公司欠到杨廷凤2017年5月-9月工资7223.00元。大写柒仟贰佰贰拾叁元整。”付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仍未支付。要求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廷凤工资722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人杨廷凤工资7223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