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小龙与张存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龙,张存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龙,男,汉族,1967年5月28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居民。被执行人:张存闯,男,汉族,1957年8月4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张小龙与张存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小龙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存闯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小龙房屋租赁费、电费、水费、暖气费等共计7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张存闯交纳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并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存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张存闯于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案件款2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案件款50000元。同日被执行人张存闯交纳了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申请执行人张小龙撤回了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