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某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养费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某1,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连某某1,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委托代理人连某某2,男,系连某某1之祖父。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某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养费纠纷(2015)澄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存款4800元(关于孩子连某某12016年至2017年期间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调解书中主文第二项内容杨某某应承担孩子连某某1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48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