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葛文卉、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文卉,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50号申请人:葛文卉,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纺织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新红。申请人葛文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50000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5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葛文卉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