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蚁锐瀚、郭鉴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蚁锐瀚,郭鉴辉,韩冬炜,欧育清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5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蚁锐瀚,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郭鉴辉,曾用名郭镒辉,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专文化,无业,家住合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俞佳,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冬炜,男,1993年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韶关市浈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欧育清,男,1994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韶关市浈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黎振宇,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蚁锐瀚、郭鉴辉、韩冬炜、欧育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琦、被告人蚁锐瀚、郭鉴辉、韩冬炜、欧育清及辩护人俞佳、黎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韩冬炜、欧育清招募社会人员闫某办理了一张中信银行卡并贩卖给上家被告人郭鉴辉,被告人郭鉴辉后将该银行卡贩卖给上家被告人蚁锐瀚,被告人蚁锐瀚又将该银行卡贩卖给上家张某1(另��处理)。2017年1月10日,龚某(已判刑)将诈骗所得款项,分二次即人民币17.5万元、7万元分别转入上述中信银行卡内。同日,被告人蚁锐瀚、郭鉴辉、韩冬炜、欧育清分别从各自上家处获悉该银行卡网银功能被锁定,卡内有人民币7万余元无法转出,被告人蚁锐瀚、郭鉴辉、韩冬炜、欧育清明知该银行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积极互相串联、共谋予以转移。次日,被告人韩冬炜、欧育清在闫某配合下,将该卡内人民币71977元转账至被告人欧育清账户。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蚁锐瀚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蚁锐瀚、郭鉴辉、韩冬炜、欧育清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蚁锐瀚、郭鉴辉、韩冬炜、欧育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何某、闫某、史某1、���某1、施某1、茅某、陈某、施某2、吴某、史某2、华某、陆某、王某、马某、张某2、房某2、施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蚁锐瀚、郭鉴辉、韩冬炜、欧育清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蚁锐瀚、郭鉴辉、韩冬炜、欧育清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蚁锐瀚、郭鉴辉、韩冬炜、欧育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共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蚁锐瀚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郭鉴辉、韩冬炜、欧育清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俞���、黎振宇分别关于请求对被告人郭鉴辉、欧育清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蚁锐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欧育清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黎振宇请求对被告人欧育清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冬炜、欧育清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蚁锐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郭鉴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韩冬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欧育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韩冬炜、欧育清共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五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