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祯、彭某某寻衅滋事、刘某1寻衅滋事、非法采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祯,刘某1,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7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祯,曾用名谭珍祥,绰号珍苟,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住湖南省茶陵县。1990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1,曾用名刘某,绰号强徕,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湖南省茶陵县。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绰号二龙,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茶陵县。2004年11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祯、刘某1、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及刘某1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湘0224刑初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寻衅滋事2016年8月18日,被害人刘某2装运了15车沙石至土沙河堤边建设防洪堤,被告人刘某1因为刘某2没有从本人沙场购买沙子,遂安排人员将刘某2堆放在河堤边的沙石用铲车推到河里。身为村治保主任的刘某3到现场后电话报警,由洣江派出所进行协调。8月19日上午,刘某2再次装了13车沙石至土沙河堤边,中午时分,村书记周某1在家中约了被告人刘某1、被害人刘某2就沙石问题进行协商,被告人刘某1与随后赶到处理此事的刘某3发生了争执,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1又安排铲车将刘某2的沙石推到河里去了,两次损失共计约2万余元。刘某3得知后,以无采砂证为由拦下刘某1的一辆装沙用车,告知司机不准装沙。被告人刘某1得知后驾驶小车带着颜某某、戴某某、“飞仔”、徐某某等人来到刘某3哥哥刘某4的超市门口,刘某3看见被告人刘某1就说:“你来干什么,是不是来打架的咯。”被告人刘某1回道:“我就是来打架的,你想怎么的咯。”下车后,双方人员随即发生互殴,被告人谭祯、彭某某得知被告人刘某1等人被打伤后,便持管铩从沙场方向赶到了现场,并砍伤刘某3、刘某5,经鉴定两人均为轻伤二级。2、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1认为星桥沙场的人晚上挖沙影响了本人休息,第二天早上在河对面口头制止挖沙,见无人回应,遂用气枪打坏对面的挖机、农用车玻璃,损失约1500余元。3、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1在洣江新桥村曾家里河边为阻止段某某用挖机挖沙,用气枪打中段某某右腿,经鉴定段某某为一般性皮外伤。被告人刘某1、谭祯、彭某某与受害人刘某3、刘某5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到位,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二、非法采矿2015年左右,被告人刘某1租用洣江街道办事处土沙村2、3组临河段堆放砂砾石,2016年1月至10月份,被告人刘某1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聘请挖机师傅进行河道砾石开采,擅自占用沙砾石资源并非法买卖获利。经结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意见书以及茶陵正常经营三个沙场开采砂砾石的单位生产成本,被告人刘某1非法采矿造成砂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180444.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2、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茶陵县国土资源局案件移送函、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刘某1未办理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移送处理。4、彭某某通话详单及基站查询表,证明2016年8月19日彭某某187XXXX****手机移动信号位置。5、抓获经过,证明本案三被告人系公安民警抓获归案。6、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彭某某2004年11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谭祯1990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7、土沙片下洲开办沙场协议书、询问笔录、证明及河堤照片,证明刘某1与土沙片五组达成协议,由刘某1个人出资建设土沙村河堤100米后,村组同意其在五组公共地段进行采砂砾石。100米河堤确已由刘某1出资砌成。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戴某某、颜某某、“飞仔”跟刘某1一起去刘某4超市,刘某4说“你们是不是来打架咯”,刘某1回说“你们还想怎么样咯”。刘某4、刘某3就冲过来打。另外几个人就冲过来打这边其他人,刘某1被打后坐在地上,“珍苟”、彭某某两人手拿长刀喊冲过来,将刘某3砍伤。另其证明整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刘某1安排铲车师傅将别人堆放在河堤边的沙石推倒在河里。9、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初,其开始在刘某1沙场做事,2016年8月初的样子其在沙厂做事期间曾受刘某1安排开铲车将沙洲上面大约4、5斗的沙子推到保坎下。另其证明刘某1负责土沙沙场江边修葺100米保坎在2016年9月左右基本完工。10、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其听说刘某将刘某2堆放在河边的沙子推到河里。其就组织刘某与刘某2协商。刘某2答应刘某,以后修建防洪堤坝的沙石均从刘某处购买,但刘某不得再将已经购买的沙石推倒,刘某答应。后刘某3来了,说了一句“不要再推沙子到河里了,再推,你沙场的沙子也别想运出去。”估计让刘某受了气,下午5时许,刘某又将刘某2的沙子推到河里。其前往阻止不成就回来了。后听说刘某3拦了一辆从刘某处装沙的车辆不准过,双方发生打架。另其证明刘某1开办的沙场没有任何资质、证件。11、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刘某、“飞仔”、“伟利”、徐某某几人一起开车去了刘某4门口,后“珍苟”、彭某某到了现场参与了打架。当时先去五人没有带工具,自己被刘某3、刘某5打伤了,刘某被刘某4打伤了。听说后来的“珍苟”、彭某某带了刀在现场砍了人。双方打架的原因是刘某安排沙场的人将刘某3等人在河堤边的沙石推到了河里面。1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8日,刘某第一次将其堆放在自己承包土沙村河堤维修工程工地上的沙石推到河里。村主任刘某3到现场协商,协商不成报了警,民警就将两人带去派出所协商。下午刘某3说已经协商好了。8月19日,其再次堆放沙石,“珍苟”说此事没有协商好,让其不要堆放。中午书记周某1叫其和刘某再次协商沙石的事情。晚上19时许,其得知刘某又一次将其堆放的沙石推到河里。两次被刘某推到河里的沙石大概是300方左右,堤坝边有200方左右。堤坝边200方还可以请人挖上来,300方的损失价值大概2万多元。后其到了刘某4超市,刘某带着5、6个人开车过来,刘某4问“你们是不是来打架的咯,是就下来。”刘某就说:“我就是来打架的。”说着双方就打起来了。打了一会就停了,刘某被打倒在地上动不了,飞仔在他边上,刘某4站着。过了几分钟,“珍苟”带着两个人拿着管杀冲过来围着刘某3砍。1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9日17时许,刘某3、刘某2、刘某6在其店门口玩。这时,刘某带着5、6个人从车里出来问“是你们谁想打架”,其就问“你们是来打架的吗”,刘某回答说:“是,我们就是来打架的。”双方就扭打在一起,数分钟后才自行分开。过了十数分钟后从土沙沙场方向过来3、4个人拿着管杀冲过来。刘某看到后就对着他们说了句“打”。几人就围着刘某3砍,其看到有人拿刀就跑开了。14、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明刚开始打架双方都是用手打,没有拿东西。后来刘某1方又有人过来,手里拿着管杀,其中一个叫“珍苟”拿着管杀冲在最前面,刘某说要他们打,有事他负责。珍苟他们就拿着管杀追砍刘某3、刘某4,旁边劝架的刘某7也被砍伤了。15、证人刘某8的证言,证明刘某1两次派人把刘某3他们运来的沙子推到河里。1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打架当天下午5、6点时,何某某听见刘某3打电话说要打架的事情,当时何某某没在意。刘某4、刘某3、刘某5、刘某6、刘某2五个人站在超市门口,门口来了辆无牌奥迪小车。刘某4对着开车的说:“你们是不是来打架的,是就下来,不是就滚。”车上的回了句:“我就是来打架的。”说完车上下来5、6个人,当时好像有人手里拿了铁棍,有的人没拿,刘某4这一方也有人拿了铁棍。双方就打了起来,刘某1这边打不过,刘某1被打的坐在地上。过了几分钟,土沙沙场那边跑过来几个人,手里拿着“管铩”,冲过来就开始追着人砍。17、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周某2看见刘某3、刘某4、刘某6等人到了刘某4喝茶的房间,周某2还看见他们的茶桌下面有铁棍,刘某3就在那里说:“准备打架,刘某要是敢过来就打死他。”刘某4就说:“刘某现在这个样子,有个“郎力气”,来就搞死他。”周某2看见他们这么说就拿着钱走了,然后周某2就骑着摩托车到了土沙沙场,把那个条子(运沙钱的条子)给了刘某,周某2告诉刘某说“刘某3说要拦你们装沙的车子,你们最好现在不要出车,另外钱他现在不肯给,你要注意一点,对面做了准备。”之后有一个装沙的车子就出去了,被刘某3他们拦住了,司机还打了电话给刘某,刘某就开着一辆奥迪小车带了几个人就往刘某4超市那边去了,后来的事情周某2就不知道了。18、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明当时周某3从街上回到土沙,应该是晚上7点多钟了,周某3路过刘某4家超市的时候就在那里玩了一会,当时周某3是坐在刘某4家的茶室里面,里面还有刘某3、刘某2、刘某6在里面,刘某2就讲刘某又把他从外面装来的沙子给推到河里面去了,具体他们是怎么聊的周某3也不记得了,过了一会其他人就都出去了,周某3坐在茶室里面,一会就听见外面嚷嚷的很大声,走出来看刘某坐在沙堆上面,他的老表“飞仔”和刘某6扭打在了一起,周某3就过去把“飞仔”和刘某6给劝开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从沙场那边跑过来几个人,拿着“管铩”就过来砍人。19、证人刘某9的证言,证明事发时,其在家里做饭,吃完饭后其看见家门口不远处站了2个陌生男子,另外有一个人开着一辆无牌奥迪小车从刘某3家超市倒车往土沙方向走。不一会一辆摩托车过来了,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人手里拿了一把长铁棍(上面是刀,下面是铁棍)往刘某4超市冲过去,其中一人追着刘某3打,一人追着其他人打。20、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明两个年轻男子手持砍刀、铁棍把刘某6追至周某4家,被周某4制止。不认识追砍的人,听说叫“强来”的人和刘某4、刘某6等人发生打架。21、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明刘某7被打架波及,被“管铩”误伤划了一下。边上的群众也受了点伤。刘某3手被砍伤,手指也被砍伤,刘某5面部被砍伤,刘某4被打伤,是刘某带人动的手。22、证人刘某10的证言,证明晚上8点多刘某10散步路过看到刘某4、刘某3、刘某5、刘某4四个人和刘某1带的6、7个人打架。后来刘某1带来的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打电话喊人带刀来帮忙。几分钟后,来了一辆小轿车,下来四名男子,手上都有砍刀、“管铩”。刘某3、刘某5被谭祯带的3个人追着砍,刘某1、龙某就抓着刘某4打。23、证人刘某11的证言,证明刘某6被追砍到刘某11家,刘某7被砍刀划伤了。刘某4、刘某3、刘某5被打伤、砍伤。不认识追砍的人。24、证人刘某12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4日下午1点半左右,在星桥村河边,一台挖机和农用车在河边做事,其和刘某13等人一起在河边上看。河对面来了6-7个人,喊叫别挖沙子和石头。但是刘某12等人没有听,然后一个叫“强来”的人就对着做事的挖机和农用车开了几枪。当时车玻璃都被打碎了。第2天,其和段某某等人又在挖沙子和石头,其当时刚开着农用车走,段某某就打电话说他被对面的人用气枪打伤了右腿,挖机的驾驶台玻璃也被气枪打碎了。25、受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24日下午1点半左右,其在河边装片石,河对面有6-7个人在喊什么,没过多久,副驾驶边的车玻璃就被打碎了,一片玻璃溅到脸上把其的脸划破了。旁边的人告诉其是对面用气枪打的,开枪的人叫“强来”。被打坏的车玻璃损失价值大约损失450元。26、受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24日下午2点左右,其在洣江星桥村河段挖沙时,河对面有人在喊什么,突然听到一声响,发现挖机驾驶室右边窗户玻璃被打破了一个一厘米左右直径的孔,孔边玻璃被震坏了。跟着又听到一声响又打了一个孔,同时看到陈某某驾驶的货车驾驶室右边玻璃也对对面的人用枪打碎了。挖机玻璃损失价值估计1000元。第2天其仍然在河里挖沙,下午2时许,河对面来了三个年青男子,突然朝其开枪,第一枪打在其右大腿上,第二枪打中左边窗户玻璃,第三枪打在驾驶楼的钢板上,对方才停止射击。27、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18日,村书记要其去村里防洪堤工地上去看一下,刘某将刘某2的沙推到河里去了。其赶到工地阻止不成就打电话报警了。民警带其和刘某到派出所协商,刘某答应不再闹了。8月19日中午其到村书记家玩,刘某2和刘某也到了书记家里协商村里防洪堤工程的事情。晚上,刘某2打电话说刘某又将沙子推到河里,有500方左右,损失将近4万元。后其在刘某4超市门口看到一辆去刘某沙场拖沙的车辆,便拦下车辆说刘某的沙场是无证违法沙场,近期不要再来拖沙,等村里处理好之后再来。后其打了电话给派出所的民警把其拦车的情况告诉了他们,民警要刘某3冷静一下,不要正面和刘某1发生矛盾。后刘某1开了一辆车过来,刘某4问是过来干什么的,刘某1回答说过来打架,双方就扭打了起来。过了大约十几分钟,刘某1沙场那边又开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几个人手中拿着砍刀、“管铩”往刘某3这边冲,其中“珍苟”和另外两个人拿着“管铩”、砍刀朝其砍来,其在拿铁棍挡刀的过程中手上和手指都被砍伤了。另其证明刘某1是从去年(2015年)开始非法采砂的,其曾介绍过刘某2在其处拖沙。28、被害人刘某5的陈述,证明打架时有三个青年男子围着刘某3打,其中有两个拿着铁棍。其去拉架结果被一个拿着铁棍的青年男子打了右侧眼角,其就跑到刘某3家超市楼上去了。29、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土沙沙场自2016年正月过后开始建立,当时通过土沙片五组村民会议,由其负责出资修建100米的防护堤,村里出协议同意将土沙片承包给其采砂。5月份,村里决定将剩余100米防护堤坝承包出去,其与刘某3因此事发生争执,后决定由刘某2承包,但必须到刘某1处买沙石。农历7月半,其发现从外面来了沙堆放在沙场不远处,其很生气就要刘某8开铲车推了五、六方左右的沙推到河里。村书记得知后约了其、刘某3、刘某2一起吃饭想协商,吃饭途中其与刘某3发生口角。8月18日上午,其得知对方又拖来沙石,遂又吩咐工作人员将沙石推到河里。下午6时许,得知刘某3不打算还之前的欠款,还拦了沙场装沙的车子,其遂带着颜某某、戴某某、龙某、徐某某去找刘某3。车开到刘某4超市面前,其看到很多人,刘某4、刘某3等人手上还拿了铁棍,刘某3对着其说“是不是来打架的。”其回答就是来打架的。双方就扭打起来了。自己被刘某4、刘某3两人打到在地失去知觉,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后才得知“珍苟”、“二龙”两人持刀到现场砍了对方。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星桥村在河对面挖沙,其就喊了几句,对方没搭理。其就回到家里拿了一把气枪对着对面挖机和货车打了几枪。当庭对其在第二天继续持气枪打了对面挖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0、被告人谭祯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刘某的沙场是去年开始的,具体时间记不得。2016年8月份的一天,其到沙场吃饭,周某2过来说刘某3说那个钱没得拿。之后其看到刘某、周某2、“可可”、“飞仔”、“伟力”、徐某某准备出去,其询问刘某是否需要陪同,刘某说不需要,其就没有一起前往。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沙场后面有人在叫:“刘某在下面被人打的动不了。”其就从沙堆里拿了一把砍刀(上面是刀,下面是钢管)准备骑摩托车走,刚好碰见“二龙”,“二龙”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砍刀坐上摩托车一起到了刘某4超市。然后其拿着砍刀边喊边冲和刘某3对打了1分钟,刘某3受伤了,又开始追刘某4,追着看不到了就反过来看刘某。3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事发当天,其到沙场准备吃蛇肉。后从货车司机处得知刘某1被人打得不行,遂拿起菜刀坐上谭祯的摩托车去打架现场,当时谭祯摩托车上带了一把管杀。到了现场,菜刀不知怎么地掉了,就从地上捡起一根螺纹钢与对方互打,打中了其中一人的腰腹部一下。谭祯则拿着管杀朝对方拿武器的劈砍过去。32、辨认笔录,证明刘某2、刘某4、徐某某、颜某某辨认出“珍苟”就是谭祯;谭祯能辨认出当时一起坐摩托车到现场打架的“二龙”是彭某某;刘某3能够辨认出当时与“珍苟”一起持凶器砍伤自己的另一名男子是彭某某;刘某1能够辨认出到现场打架的“二龙”是彭某某。33、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5损伤致右侧颧骨粉碎性骨折,其损失程度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U)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刘某3损伤致右手第四中、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并关节囊毁损,其损失程度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4B)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段某某损伤程度为一般性皮外伤。34、《刘某1在茶陵县洣江街道办事处土沙村土沙片地段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书》证明刘某1非法采出的资源量计算结果折算建筑用砂5765立方米;茶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河沙10月上旬的市场单价为80元/平方米;茶陵县湖口镇石井沙场、平水牙图湾采砂有限公司、平水镇河东沙场三家沙场开采平均生产成本为48、78元/平方米。35、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址勘查中心湖南总队复函,证明被告人刘某1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是采用资源储量价值估算法,破坏的矿产资源储量乘以矿产品单位销售价格而得知的结论,未扣除矿产品单位成本。36、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价值鉴定书,证明认可了刘某1非法采砂破坏的建筑用砂资源量5765立方米。37、证明,茶陵县国土资源局地矿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河砂、砾石属于矿产资源。38、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撤诉申请书,撤诉裁定书,证明:经调解,被告人刘某1、谭祯、彭某某与被害人刘某3、刘某5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原告受害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且已履行到位,被告方及案外人颜某某放弃对原告方的民事追偿。原被双方和解,相互谅解。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谭祯、刘某1、彭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八条,《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谭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谭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被告人谭祯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刘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犯非法采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四、对被告人刘某1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180444、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祯不服,以“贩卖毒品犯罪证据不足,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祯及原审被告人刘某1、彭某某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刘某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180444.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谭祯、彭某某、刘某1寻衅滋事犯罪所起作用相当,三人均为主犯,应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谭祯、刘某1、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1积极赔偿了被害方损失,谭祯、刘某1、彭某某与被害人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1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刑期。谭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对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并与原判决刑罚合并决定执行刑罚。上诉人谭祯提出“认定其贩卖毒品犯罪证据不足,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等理由,经查,谭祯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其本人宣判,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谭祯在本案上诉期内对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谭祯、刘某1、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及刘某1犯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红艳审判员 罗慧虹审判员 陈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雅如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