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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恢6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裕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张云展、余院军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306执恢6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裕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张云展、余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20887.93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备注: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6执恢264号、(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35号、(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327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