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协升纸业(江西)有限公司、上高县骏鹏程模具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协升纸业(江西)有限公司,上高县骏鹏程模具维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协升纸业(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74754180。法定代表人:陈纪志。委托代理人:熊远征,该公司财务人员。被执行人:上高县骏鹏程模具维修部,住所地,上高县徐家渡302国道旁边(东边村)。登记经营者;黄林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协升纸业与被执行人上高县骏鹏程模具维修部(2016)赣0924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667277万元。被执行人上高县骏鹏程模具维修部未履行,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钟宜华审判员 蔡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至相 来源:百度“”